■買政府定價指導價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價格的管理模式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3種方式。
國家藥品價格主管部門給屬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製定了最高零售價格,任何藥品零售單位不得突破此價格。這類藥品不僅療效肯定、副作用少,而且價格較低,多數是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基本上保證了用藥者的正當利益,抑製了價格虛高的隱患,是廣大患者用藥的首選。
《藥品管理法》同時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由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遵照公平、合理、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自行製定零售價格。
但是有的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將藥品零售價格定為出廠價的10倍甚至數十倍,在大量廣告宣傳的同時,僅將該藥品放在某家醫療機構經營,在其他零售單位無法購買。
這種壟斷經營的結果隻能是廠家、中間商、甚至“藥托”從患者身上撈走更多的血汗錢、救命錢,從中牟取暴利。所以廣大患者不要輕信所謂的“廣告藥”、“特效藥”、“郵購藥”,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