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我國古代社會的一條婚姻禁忌。它規定,凡同姓者不問遠近親疏,有無血緣關係,一律不得互相婚配。這一禁律創自周代。《魏書·高祖紀》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製始絕同姓之娶。”自周以降,曆代相承,不僅為禮教所倡導,而且從唐朝開始還被規定進了法律條文。唐代法律規定,同姓相婚的處徒刑二年。(《唐律·戶婚》,宋代法律規定與唐相同。元代規定:“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El為始,以前者準已婚為定,以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元典章》)《明律例》與《清律例》也均規定同姓為婚的各杖60並勒令離婚。
那麽,周代為何要禁止同姓結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諸家所言,有多種說法。
一、遺傳原因說。這一觀點認為禁止同姓為婚是在於避免親近繁殖帶來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會造成後代的畸形和不育,不利人口蕃衍和繼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規定。《左傳·僖公二十年》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傳·昭公元年》載:“僑聞之,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是以惡之。故誌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違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國語·晉語》也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
二、宗法原因說。這一觀點認為,禁止同姓為婚是出於宗法原則考慮,其目的在於維護以男權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製度,當時社會的基本組織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後輩們根據與其祖先血緣關係的親疏,形成嚴格的尊卑貴賤的等級,並由此享有相應的社會政治地位。因,由血緣關係而產生的尊卑等級成為整個社會統治秩序的基礎。為了維護這種秩序,周代采取了一係列的措施。表現在婚姻製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規定,以避免同姓結婚給這種等級秩序帶來的混亂。因為同姓為婚,自然不能親兄弟姐妹結婚,而隻能是嫡、長、親者與庶、幼、疏者之間通婚,但是,通過這一方式結成婚姻之後,“夫與婦齊”,就可能把同姓內部原來的嫡庶、長幼、親疏、尊卑秩序但是,與新婚之喜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我國古代禮製及曆朝婚姻的禮儀中,都有婚禮不舉樂(即禁止婚禮中鳴鑼奏樂)的奇特規定。《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受禮製“婚禮不舉樂”的影響,曆朝婚禮中也均無舉樂之文,並且還製令引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樂。據《北史·高允傳》記載,高允針對當時婚娶喪葬不依古式的現象,諫曰:“前朝之世,屢發明詔,禁諸婚娶,不得作樂。……雖條旨久頒,而不變革,將由居上者未能悛改,為下者習以成俗。……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人不得作樂,此一異也。”北周亦禁婚禮作樂。《後周書·崔猷傳》:“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猷又請禁斷,事亦施行。”唐朝也尊古製,唐太極元年左司郎中唐紹請禁士庶親迎廣奏音樂,製從之。(《新唐書·輿服誌》)又《唐會要》卷八十三記載:“會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樂,並公私局會花蠟,並宜禁斷。”
那麽,在古代禮製及婚俗中為何會有“婚禮不舉樂”的規定呢?對此,古今人士眾說紛紜,有許多種解釋。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禮不用樂是出於儒家的陰陽觀考慮。因為在儒家看來,婚為陰禮,屬陰,“樂由陽來,聲為陽氣”,樂屬陽。而“古之製禮者,不以吉禮幹凶禮,不以陽事幹陰事”。即說陰陽不相幹,陰禮是不能用屬陽的“樂”來與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禮不舉樂”的規定。這就是《禮記·郊特牲》在解釋婚禮不舉樂時所說的:“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禮不舉樂是在於表示“重傳世”及對父母的思念。在古人看來,婚姻乃承“萬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時,當思嗣親,而“思嗣親,則不無感傷,故不舉樂”。《白虎通·嫁娶》說:“嫁女之家,不絕火三日,思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感親年衰老,代至也。”呂思勉先生也持這一觀點,他在《中國製度史》中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都是“重傳世之證”。
第三種觀點則從民俗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婚禮不舉樂是迷信習俗在婚姻禮儀上的一種表現形式.其目的在於蒙騙邪魔。遠古初民,由於受當時的科學知識及認識水平的限製,對風電雷雨等自然現象不了解,以為有一種神秘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著整個宇宙及人類的生活。人們對此心存恐懼,但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懼鬼神,又逐漸產生了以迷信思想為基礎的各種奇風異俗。婚禮不舉樂,實際上就是這種習俗在婚姻禮儀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台灣的馬之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國的婚俗》一書中談到了這一觀點,他說:結婚乃大喜之事,嚐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來侵害新娘。為了確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為,不但不動樂,而且還要大舉哀,借以蒙騙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種觀點認為.婚禮不舉樂是原始社會掠奪婚的一種遺俗。掠奪婚是男子以強行掠奪的方式掠取女子為妻妾的一種婚姻形式,主要出現於原始社會末期。從《易經》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國原始社會末期和奴隸社會初期,不僅存在過掠奪婚,恐怕還是個普遍的現象。如對《易經》中屢次記載的“匪寇婚媾”,梁啟超解釋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打亂。相反,實行異姓通婚,則可以把兩姓間的嫡庶、長幼、親疏相對應,而又不損及本姓內的嫡庶、長幼、親疏秩序。並且異姓通婚結成兩姓間的姻緣關係後,兩姓間還可以借此友好相處,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禮記·郊特牲》說:“夫婚禮萬世之始也。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附遠”即指異姓間的依托,“厚別”即指同姓內的區別。
三、倫理原因說。這一觀點實際上是由宗法製度的原則衍釋並附之以倫常觀念而產生的。它認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於定名分、別男女、防**佚。《劄記.大傳)認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禮法,它可以起到維係人倫的作用。《白虎通·姓名》說:“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故禮別異類,使生相愛,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為重人倫也。”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佚,恥與禽獸同也。”《通典》在談同姓不婚的原因時也持此議,認為同姓相娶是禽獸行,故當絕。
四、迷信原因說。這一觀點從“異類相生”的迷信觀點出發,認為“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亂也”。《國語·晉語》雲:異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則會“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毓災滅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
五、政治原因說。這一觀點認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製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異姓部族的統治而製定的。他們認為,周人原來隻是一個小國,代商而有天下後,苦於兵力單薄,不足以鎮壓東方各族人民,於是一方麵大封同姓,以作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麵,對異姓之邦則聯以婚姻,以此來維係與異姓之間的政治、軍事聯盟,加強對異姓的統治。《禮記集說):“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農、黃帝、堯、舜、禹、湯之子孫,列土封之,以為公侯,而使姬姓子孫與之婚姻,欲先代聖王子孫共饗天下之祿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禮焉。”今人鄧偉誌在《中國家庭的演變》一書中也講到,周人規定同姓不婚,“在統治者那裏,還有擴大異姓聯姻的用意。天子與諸侯,諸侯與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間盤根錯節、密如蛛網的聯姻關係,構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過聯姻達到了統治全國的政治目的。
以上幾種說法,除了迷信原因說荒誕不經外,其他幾說都有一定道理。但周人在規定同姓不婚之製時究竟出於哪一種考慮呢?形成同姓不婚製度的是一種原因還是有多種原因呢?因沒有確切的史料,很難作出肯定的回答,因此,這一創自周代,並為曆代遵守的婚姻禁例,其產生的原因究竟是什麽,隻能說仍是一個沒有定論的曆史之“謎”。
(朱立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