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消失的責任

第二篇 是權力係統、還是責任係統?——企業組織的性質

企業組織是一個係統,它的性質究竟是什麽?以往的經濟學和管理學理論所達成的共識是:“企業是一個贏利性的經濟組織”——按照這樣的“共識”推理,企業的性質就成了“贏利性”或“經濟性”。

這不但是極大的誤解,而且是“驢唇不對馬嘴”式的回答,就如同某人一生的願望是“做官”,但“做官”並不是其人生的性質是一樣的道理——將目標或任務視作企業組織的性質,顯然是極大的誤解,同時也掩蓋了企業組織性質的真相。我們正確的提問應該是:企業組織“憑什麽”生存於社會環境中?或者說:自企業組織誕生後,其存在於社會環境中的理由是什麽?一種典型的傳統回答是:企業因利潤(贏利性)而存在——這種回答已經近乎於“睜著眼睛說瞎話”

的程度了,因為在企業組織管理的現實世界中,大量的企業帶著“美好的利潤”,而消失或消亡了,也有大量的企業組織的管理者,“帶著贏利”坐進了監牢。

顯然,利潤或贏利並不是企業組織存在於社會環境中的理由。從企業組織自身內部去尋找企業組織生存和存在的理由,並不能得到正確的答案——因為企業組織是存在於社會環境中,因此,這個答案隻能到企業組織的外部環境中去尋找,就如同人的存在取決於所依賴的環境一樣的道理。找出“企業組織存在的理由”,就是在揭示企業組織性質的真相,其目的不是為了邏輯推理的爭辯,而是為了企業組織的管理實踐;不是為了企業管理的完美無缺,而是為了糾正企業管理的錯誤;不是為了獲取企業成功的法寶,而是為了探究企業生存的底線。當“企業組織存在的理由”的真相被扭曲,企業現實的管理實踐活動,也同時隨之被扭曲了。

隨處可見的“權力係統”企業組織無論我們是否承認,就我們所看到的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大多數的企業組織,都是或顯見或隱含的“以權力為中心”的企業組織係統。

如果要給予“權力係統”的企業組織一個理論上的解釋,它是以這樣的邏輯推理而形成的:企業組織是因“資本”而誕生,在一個法製社會環境中,因資本而誕生的企業組織,從誕生之日起就獲得了法律所賦予的、管理企業組織的絕對權力,於是,企業組織也隨之以“權力”來構建組織內部結構——當這樣的觀念和思維“深入人心”、並漸漸成為習慣定式後,一切就變得習以為常、無可辯駁了——事實上也確實是這樣,當一個企業組織誕生後,無論是創辦企業的資本組織、還是具體的創辦者是多麽的賦有事業心和成就感,其所感受到的首先是權力與贏利,而不是其它的什麽東西。

王先生的公司

生活在一個經濟發達縣城中的王先生,一直渴望自己創辦一個公司,於是,他東拚西借的終於湊足了100萬元人民幣,選擇了一個吉利的日子開業了。顯然,坐在大班椅上的王先生,並未意識到“大班椅”在本質上,意味著對資本的獲利性、安全性和持續成長性所要承擔的重大責任。因為在他其後所做的一連串的事件中,我們看不到任何“責任”的影子。他首先設置了6個部門,招聘了26個職員;至於為什麽設置的是6個部門,而不是5個或7個?為什麽招聘的人員是26個,而不是22或是30個?王先生對此問題顯然沒有任何準備,而是一臉茫然的楞在那裏。

接下來的一個事件,讓公司裏的職員開始產生困惑和不滿了。公司裏的張秘書,在王先生看來是個非常可靠和可親的人,於是,一條不成文的事實權力產生了:當王先生不在公司時,公司裏所有的事情處置,都屬於這位張秘書——她成了公司裏享有除王先生以外的所有權利,而無須承擔任何的責任。她成了公司裏事實上的不承擔責任的副總經理。再接下去,職員慢慢的養成了一個習慣,即開始討好並奉承這位“秘書大人”。

王先生的所作所為,至少讓我們看到了這樣一個事實:“企業組織”在王先生的公司裏,成了事實上的“權力係統”——責任是由權力分配的、權力是由權力分配的、利益也是由權力分配的。

很顯然,當王先生一手創辦的企業誕生後,他直接的第一感受是“權力”的降臨,而不是“責任”的降臨。處在創業興奮狀態的王先生,即不知道企業組織憑什麽理由而存在、也不知道企業組織的部門和崗位因何而出現?即不知道他所擁有的“權力”的真實本質是什麽、也不知道企業組織重於泰山的責任使命是什麽?——王先生此時並未意識到,不知有多少象他一樣隻感受到“權力”的企業,因為責任的缺失而導致企業倒閉、甚至是由此獲罪!很多企業在誕生之初,就因對於權力和責任認識上的模糊,而由此埋下了失敗的種子。來自於源頭上對權力和責任的混淆,將使得企業組織在本質上出現慢慢的分化,一些企業就在這樣成長發展中,慢慢的形成了權力組織,由此而直接產生的“責、權、利”的不對等,也就不足為奇了。

事實上,象王先生這樣在稀裏糊塗中,將企業慢慢的、無形中帶入到“權力組織”狀態的人,並不少見。在一家大型企業集團裏,在集團總部工作的趙先生,被下派到子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在趙先生任職後的時間裏,總是在很多或公開或私下的場合向大家發出明示:我是某某某的人。趙先生是故意讓大家都知道,他是總部高級領導一手招聘並栽培上來的。趙先生為什麽要這麽做哪?顯然,他是想讓所有的人知道:他的權力是不容挑戰的,因為他的權力來自於強硬的更大的權力——我們假設趙先生因為管理的無能,造成了企業的經營虧損,他會發生什麽變化哪?最可能的情況是:象征性的給予一點經濟處罰,然後調離。所以會發生這樣的結局,是因為趙先生不對“責任”承擔責任,而是對權力承擔所謂的責任。

權力的蠻橫和製度的缺陷,已經令我們深深的感到了憂慮。我們過去更多的是關注管理組織的效率、公平、合作、協調、成本等等問題。但今天我們需要特別關注“責任”,因為我們遇到的一係列無法解釋和解決的問題,其本質可能都是來自於對責任的認識不清所導致。

人類有著趨利避害的天生的本性——權力意味著欲望和支配,人類天性會趨之若騖;而責任意味著承擔和風險,人類天生會推卸逃避——當企業組織成為事實上的權力係統、而不是責任係統時,企業組織的使命,就會受到沉重打擊、甚至是由此毀滅。

因權力而滋生的企業官僚主義

幾乎所有的企業組織管理者,都會極其憎惡企業組織中的官僚主義——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爭權奪利、爾虞我詐等等企業組織中的醜惡現象,會對企業組織造成極大的傷害和破壞。

我們需要追問:企業組織中所出現的這些醜惡現象,其發生的原因究竟是什麽?——原因常常被歸咎於組織機構或規模的龐大、人員關係的複雜、管理的無能或不善等等原因,但所尋找出的這些“不疼不癢”的原因,顯然是以細枝末節代替了本質原因,以治標的方法代替了治本的方法。我們必須設法找出真正的原因——找出原因的方法,是我們需要這樣的提問:如果某個崗位或職務是意味著責任的承擔、而不是意味著權力和利益,是否還會有人“爭先恐後”的爭權奪利和爾虞我詐?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如果不是出於某種極度的信仰,我們還幾乎沒有見過為了“承擔責任”而“爭奪”的先例。

顯然,爭權奪利、爾虞我詐等等醜惡現象的出現,是因為職務或崗位首先意味著“權力和利益”,而不是“責任”!問題出在了企業組織係統本身——假如企業組織是一個權力組織,由此引發的一係列“權力導向”問題,也就隨之出現了:組織因權力而出現、部門因權力而設置、崗位因權力而產生;企業組織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成了權力紐帶的關係;獲得權力最好的方法,就是攀附權力或是行賄權力——所有這一切,隻因為權力帶來的是利益、而不是責任或其它什麽東西。

如果企業組織成為了事實上的權力組織,那麽,在責任、權力和利益三者之間的關係和順序上,就變成了權力指揮和分配責任與利益——這是完全被顛倒了的錯誤的次序!責任即不應該、也不可以成為權力的附屬。

一些為了獲得權利的溜須拍馬者,為什麽要去吹吹拍拍呢?就是因為企業裏責任、權力和利益三者間嚴重的失調,權力可以不承擔責任,卻可以輕鬆的獲得利益,而人在沒有製約的情況下,又總是趨利避害,所以當一些人為了生存或者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不顧廉恥、不講人格,費盡心機地在當權者麵前低三下四的溜須拍馬,也就不足為奇了。這是個人品格和行為的恥辱,因為他們所付出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價遠遠超過正常生活的人。但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卻不在他們,而是企業組織的責任價值觀的缺失,使得企業組織成為了名副其實的權利組織。

如果一個龐大的企業裁減了數十名的高級副總裁,而企業組織非但沒有受到損失、相反卻活力與效率倍增,這說明了什麽問題?——隻能說明原來龐大的高級職務,並沒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或是在承擔責任上產生了巨大的混亂。艾科卡被美國克萊斯勒聘用為總裁後,第一招就是大量裁減高級管理人員。公司高層領導中,35個副總裁竟被他先後辭退33個,高層部門28名經理被撤換24個,企業組織竟然因此而煥然一新,可見原來企業組織的責任係統是多麽的混亂和低下。事實上,企業官僚主義所傷害的並非僅僅是企業組織的效率和利益,而是企業組織性質的改變、目標的偏移——企業組織已經成了一個權力組織,而不是因承擔責任而出現的經濟組織。

當我們說起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大公司病”時,其實我們是在說企業裏出現了大量的不承擔責任、或責任模糊的“多餘的部門或崗位”。一些經過艱辛的創業逐漸的成長起來的大公司,麵對企業的高速增長開始使管理者頭腦有些發熱,缺乏足夠的、冷靜的責任意識;以權力而非“責任原則”所形成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人員配置,直接導致了企業組織結構的膨脹和管理層次增多,使得企業的決策和執行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權力導演而出現的機構、部門或崗位,其實質是權力利益的爭奪和責任的躲避缺失。當規模龐大的企業組織裏,開始出現“論資排輩、忠誠第一、能力第二”等等行為和觀念時,就意味著在責任與權力的較量中,是權力而不是責任占了上風。

精簡機構、裁減人員,常常被當作解決“大公司病”的主要手段,其實,這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當一個企業宣布要裁減20%的人員時,這是基於成本角度考慮的變革措施,而不是基於責任角度、本著建立“責任組織”的原則改革,因此,即可能確實裁減了多餘的、不承擔責任的崗位或人員,但也可能將承擔了責任的崗位或人員裁減掉。企業組織的結構,是以縱橫交錯、環環相扣的“責任鏈”的方式存在,檢查一個企業組織的機構是否肥胖臃腫、是否人浮於事,需要從“責任”和“責任鏈”入手,而不是從單純的成本、效率等角度考慮。讓“權力”去裁減機構和人員,無疑於“讓狼照看羊”——必須讓“責任”去裁減機構和人員,而權力隻是承擔責任時所使用的工具。

企業組織是因“責任”而存在

一個最原始的問題是:企業組織“憑什麽”存在於社會中?或者說,企業組織存在於社會中的前提和理由是什麽?——我們對於企業組織性質的認識,可能從源頭就開始發生了錯誤。

一個最流行的顯著錯誤是:企業組織因利潤而存在——這是一個謊言!我們對於企業組織本質的認識,一直是習慣性的基於這樣一個基本的邏輯:企業是一個贏利性的組織,它從屬於資本、並以資本的贏利而存在。由此邏輯所直接推論出來的顯見結論是:企業組織是因資本的權力而驅動;企業組織是因獲取了利潤而存在——這是一個習慣性的、天大的誤解和錯誤!企業組織雖然是因資本而誕生,但企業組織一旦誕生後,就成為了一個獨立的生命體;企業組織美好的利潤,並不是企業存在於社會的前提和理由,而是企業組織承擔了自己必須的責任使命後,所出現的必然的結果。

企業組織是因承擔必須的責任,而存在於社會環境中——我們需要從源頭上來認識企業組織。企業組織是因資本獲取利潤的目標而誕生,但卻不是因利潤的目標而存在——誕生後的企業組織是因責任而生存、而存在、而發展!當一個企業組織誕生後,同時誕生的是被企業組織之外所賦予的“責任使命”——事實上,企業組織非常的“不幸”,從它誕生後就被賦予了來自於組織以外的責任:資本或股東要求它盈利;法律要求它遵紀守法;社會要求它與環境和平共處;客戶要求它信守承諾;市場要求它遵守規則——所有這些來自企業組織自身以外的、對於企業組織的要求,都是企業必須承擔起來的“責任”,正是因為如此,企業組織在本質上是個責任組織,而不是權力組織。

“責任”是什麽?責任常常被誤解為是主動承擔任務——主動承擔責任其實是在說“責任心”、而不是在說“責任”。事實上,責任是一個被動詞,責任是“(被他人或外界所賦予的)份內應做的事情”——無論是企業組織還是個體個人,隻要其是存在於社會環境中,就被賦予了來自組織或個人以外的各種要求和任務,這些“要求和任務”並非是組織或個人的主觀願望,而是被外界所賦予——責任的這一性質,使得責任成為了“不得不承擔的任務”。當推卸責任的行為發生時,事實上是推卸掉了“必須承擔”的使命和任務;當責任不能被有效承擔起時,事實上是責任能力的缺失導致了責任的缺失;當即沒有責任心又沒有責任能力的現象發生時,責任就將全麵的缺失,並將付出組織或個人生存崩潰的代價。

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即不是來自於企業組織本身的自我設計,也不是企業組織的自我加壓和善心,而是來自於企業組織之外——企業組織一旦誕生後,它首先麵對的是社會與政府、資本與股東、法律與規則、市場與客戶對它的各種要求——這些“要求”的本質,其實就是企業組織必須麵對和承擔起來的“責任”!

無論企業組織是否願意或者能夠,企業都不得不承擔起來這些“責任”,因為企業別無選擇。如果企業不能承擔起這些來自組織之外的“責任”,企業將會受到責任缺失的懲罰。企業組織所受到的“責任缺失懲罰”的本質,其實是企業以自身的損傷、甚至是破產倒閉的形式,承擔了其必須承擔的責任。這意味著企業組織無論是積極主動的承擔責任,還是以受到懲罰的方式承擔責任,來自企業組織之外的責任都必須被承擔起來。

企業組織是一個獨立的、活的生命體,而不是資本的附屬物——企業組織性質的真相之所以被掩蓋,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企業組織一直被視作了資本的附屬物,而不是將其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活的生命體!

當企業組織誕生後,它就成為了一個事實上的、活的生命體,而不再依賴於資本。企業組織有著自己獨立的生命,那就是企業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客觀存在與規律,它是不依賴於資本而獨立存在於社會環境中。就如同我們栽下了一棵小樹,我們必須要根據其習性和特點,尊重並嗬護它的成長與發展客觀規律,如果我們將其視作個人的私有財產,而以個人意誌揮舞權力肆意妄為,我們將因此而受到懲罰。當我們動用或使用權力時,我們必須清醒的意識到權力背後的責任。

當我們追究和懲罰責任缺失時,我們是在說“沒有做好份內的事情”;當我們說起“責任感”時,其實是在說積極主動、自覺自願的完成份內事情。因此,責任隻意味著承擔,而不意味著其它任何意義——崗位或職務,是企業組織“責任體係”中最基本的責任單位。所以會出現崗位或職務,是因為企業組織的使命,常常是非一個獨立的個人所能完成的,它需要共同的協作和合作來完成,所以才會出現了責任的分工和委托——是分工和委托產生了崗位或職務;換句話說,崗位或職務隻因責任承擔的需要而出現,而不會因權力和利益而出現。責任是獨立的、客觀的存在——當責任沒有具體到崗位或職務時,將造成責任的缺失;而當崗位或職務責任沒有被崗位或職務上的人所承擔起時,同樣會造成責任的缺失。

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一個企業組織承擔起了自己所有的、必須的責任,那麽,企業組織的利潤就必須會隨責任的承擔而出現!這也是我們所說的企業存在與發展的前提理由的依據:企業組織是因承擔責任而存在,利潤隻是企業組織承擔責任後必然出現的結果。責任從來就不會被轉移和授予,更不會消失得無影無蹤,它隻可能以代理、委托等配置方式,以組織內的具體崗位的分工等形式,被承擔起來。當我們說某人被賦予了責任時,其實是在說某人被分配到了承擔具體責任的崗位或職務上,而不是在說將責任授予了某人——責任是脫離了權力和個人的客觀存在。當某人離開某個崗位時,人雖然走了,責任卻無法帶走而依舊留在了崗位上。

權力的本質是責任

權力與責任,是一枚硬幣的正反麵——權力的本質是責任;權力是因承擔責任的需要而出現!當我們擁有並使用權力時,其實是在承擔責任。

過去,我們一直將責任與權力,視作兩個不同的管理要素——正是這種將“責任”與“權力”的拆分,使得我們費勁心思、使用各種方法來促使和實現“責權”

的對等,而現實又總是令二者難以對等。這是令管理者非常痛苦的事情,因為在一個事實上的權力組織裏,責任與權力總是“很勉強”的實現著所謂的對等,權力隻要一有機會,就會想方設法的擺脫責任——原因是人們對於權力天生的欲望和趨利避害的思想,人們總是期望即擁有權力而又不承擔責任的“美好感受”。

事實上,我們做了一件蠢事:我們人為的將責任與權力硬性拆分,又人為的企圖將它們硬性的糅合在一起。

擺脫這種管理“痛苦”的方法,就是企業組織本身必須是責任型組織——企業是一個責任組織,企業是因責任而獲得其生命的存在,權力是因責任的承擔隨著責任而出現。這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而不是人為撮合的結果。它的源頭來自於企業組織誕生之處,就必須清晰的知道企業是因承擔責任而存在——企業組織的一切,包括企業組織的目標任務、部門機構和職務崗位,都是因責任承擔的需要而出現;換句話說,如果企業組織的某項權力、某些部分或崗位,並不是因責任而出現,而是因權力自私的需要而出現,那麽,企業在“後天”努力實現其責權的對等,自然就成為了需要費勁心思、痛苦的事情了。

假如認識不到“權力的本質是責任”而肆意的亂用權力,其結果就是承受因責任缺失所付出的種種代價。當在小縣城中創業的王先生被法律賦予了其企業的人、財、物的支配權時,他其實是被賦予了承擔企業組織的各種責任——如果王先生不知道權力意味著責任,譬如他亂用權力指使財務做假帳偷稅漏稅,或者是自己親自上陣違法詐騙,那他的權力將由此被法律所剝奪。假如現實生活中王先生的所謂“權力”確實因違法而被法律剝奪了,原因隻能是因為他所擁有的“權力”,沒有承擔相對應的必須的“責任”——這才是權力的真相,即權力的本質其實是一種責任,當權力沒有承擔其必須的責任時,權力就必須被剝奪。

創業的王先生之所以首先感受到的是快樂的權力,而並未意識到權力的本質是責任,是因為企業組織權力的源頭,來自於法律的授予——無論創業的王先生是多麽的懦弱與無能,他的權力在他所創辦的企業裏,都是絕對的和至高無上的,因為那是法律的賦予,而並非依靠選舉或個人魅力等其它方式所獲得。在王先生的企業組織裏,其他人的權力來自於王先生的分權與授予,但王先生的權力則沒有任何人能夠剝奪和竊取。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王先生首先感受到企業組織帶給他的是“權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王先生顯然不知道,他的權力的究竟意味著什麽?來自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的本質是什麽?至於如何正確的使用權力、不濫用權力,王先生更是一頭霧水。

王先生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首先感受到自己肩上“沉甸甸責任”,並將企業組織的責任以分工的形式,產生出部門和崗位,形成責任共擔的局麵,由此產生出責任型的企業組織。但非常遺憾的是,王先生並不知道企業組織的本質是責任,企業組織是一個責任係統,王先生個人感受到的是權力,而後又以權力去分配權力。無論是法律所賦予王先生的權力,還是由王先生所分權和授權的權力,其本質都是必須承擔的“責任”!正因為王先生對於“權力”認識上的模糊,所以當他以權力去設置和分配部門與崗位時,不知道為什麽設置的是6個部門,而不是5個或7個?為什麽招聘的人員是26個,而不是22或是30個?

無論是企業組織資產所有者的權力,還是高層管理者或部門崗位的權力,其本質都是在承擔或分擔“責任”!企業組織的整體責任使命,並非一個崗位或一個人所能實現和完成,因此需要將“責任”以“責任分工”的形式,由各個職務或崗位上的人員分別承擔,共同實現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假如不是這樣——譬如象創業的王先生一樣的糊塗和不明就裏,那麽,企業組織裏將出現不承擔責任的部門或崗位,我們可以稱其為不承擔責任的“多餘的崗位”;同樣,也會出現不承擔責任的權力,我們可以稱其為不承擔責任的“多餘的權力”——我們需要是“責任組織”的原則,堅決清除掉不承擔責任的“多餘的權力”。

當我們說起“責權對等”時,其本質是從運營的角度期望以責權對等的方式,實現預期結果的出現。事實的真相是責任永遠無法轉移,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重新認識企業組織,並以責任為原則、而不是以責權對等為原則,建立一個責任型的企業組織。企業組織是社會的經濟細胞,企業與社會是以互為責任的方式,實現有序和有效的良性運行秩序——社會賦予了企業組織的必須有效、合法運營,企業組織是以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實現著企業組織的利益和利潤。假如不是這樣的話,譬如一個企業誠信守法、滿足客戶需求,而結果卻沒有獲得利益或利潤,這並不是企業組織堅守責任價值觀的錯誤,而隻能說這家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糟糕透頂!

如果某個企業組織的擁有者,譬如企業董事長或小老板,認為企業組織是其個人手中的玩偶或私人物品,可以不負責任的、隨心所欲的把企業當作泥塑一樣捏來捏去,那他就大錯特錯了,他將因此受到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缺失的懲罰——當他任意做出違法偷稅、雇傭童工等等一些不符合社會所賦予的企業組織使命的行為時,他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當他肆意的以個人的好惡對待企業和員工,而毫不尊重企業自身獨立的運營規律時,他將成為孤家寡人,將受到企業倒閉的懲罰。

企業組織的擁有者或管理者,隻能就企業組織的使命,做數量、質量、快慢等具體任務和目標層麵的努力,而不可能去改變企業組織自身的使命。

企業組織——尤其是企業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必須清醒的意識到:權力的本質是責任!企業是因承擔責任而出現和存在的責任係統!假如企業組織最高管理者並不知道這些,那麽,他就可能和創業中王先生一樣的糊塗與危險——因為即可能造成沒有具體崗位承擔必須責任,而導致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缺失;也可能造成不承擔責任的崗位出現,而導致企業裏人浮於事、相互傾軋。在王先生隨心所欲的設置部門和崗位時,他在事實上把企業當作了個人的私有物品,把企業組織當作了一個權利係統。如果王先生不能清楚的知道,企業猶如一艘航行於海上的船隻,表麵是他開著船,實際上也是船在帶著他走,他本人也隻是船上的一員——僅僅是最重要的一員而已,那他將因不尊重航行規律而觸礁沉沒。

“責權一致”的真相

我們一直試圖阻止和避免企業組織成為一個權力係統,所以,百年企業管理史上,從來都是以“責權一致”為企業組織最基本的治理原則。

當我們說起“責權一致”——期望責任與權力一致時,我們似乎在說兩個可以隨意搭配的管理要素,它們之間似乎可以由著我們自由任意的配置。然而,當我們知道了企業組織的本質是一個責任係統,企業組織是因承擔必須的責任而存在和發展,我們就知道了所謂“責權對等一致”的真相——權力隻因承擔責任的需要而出現;責任承擔的需要才是權力出現的唯一原因。站在責任型企業組織的角度來看,不承擔責任的職務(崗位),就是“多餘的職務(崗位)”;不承擔責任的權力,就是“多餘的權力”。站在權力型企業組織的角度來看,隻有權力而無責任的職務(崗位),就是“利益的職務(崗位)”;隻有利益而無責任的權力,就是“利益的權力”。

正是因為如此,所以被“責權一致”問題所困擾和糾纏的企業,其實質是一個權力型的組織以“權力分配責任”,而不是責任來確認權力。權力型的企業組織,總是期望以權力來分配責任、為權力配置責任的做法,來實現責權一致,這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非常笨拙的方法。因為組織係統的源頭權力本身如果缺失了責任,就根本無法保證其權力行使的責任性與公正性,我們不能將希望寄托在權力的道德自我約束上。正確的實現“責權一致”的做法,是建立一個強大的責任型企業組織,從企業組織的本質和源頭上,來實現責權的對等一致:企業組織是因承擔責任而誕生,組織的部門、職務和崗位隻因責任而出現,權力隻因責任承擔需要而被賦予。

這一切都歸結於一個基本的認識,那就是企業組織的本質,是一個動態的責任運營係統。

我們必須要知道的是,企業組織的責任,不會因職務或崗位人員的變化而轉移和消失,而隻能以代理、分工和分擔等形式,存在於企業組織的職務或崗位上。

權力分擔

在中國南方一個中型製造企業裏,原三位創業元老深感自己的知識與能力,已經很難勝任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於是,這三位開明的創業者,決定聘請一位才能與品質俱佳的人才出任總經理一職,負責企業全麵的經營管理,而自己退到“幕後”——隻承擔董事會的職責。這位新任總經理被授予了製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計劃、聘用人員以及對於人員的獎勵和處分、相應的財務獨立處理等等權力;同時,他也被“授予”了完成全年經營計劃利潤、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等等具體的任務。

這是一個看起來似乎很完善的“責權一致”的做法:為了完成相應的任務責任,配置了相應的人財物的處置權力,同時,還有著監督和獎罰的約束激勵機製。

但我們假設一種情況,即這位新任總經理如果經營失敗,那麽,是誰來承擔失敗責任的後果?是這位總經理嗎?顯然不是,因為他即無能力承擔、也無法承擔。

最終失敗的責任後果,毫無疑問的是由三位創業元老承擔!——經濟利益的損失和成長倒退的代價,無法由這位總經理來承擔。這位總經理隻承擔了與其權力不相稱的、輕微的責任——被扣除獎勵,然後解聘辭退。顯然,這位總經理並沒有能力承擔起與其權力和利益相一致的“責任”。

在這裏,我們必須正確理解“責任”的真實含義——責任的本質隻意味著“承擔”!如果某一個崗位責任所出現的責任後果,無法被崗位責任人承擔起來時,這不是“不負責任”,而是“負不起責任”——責任隻能由其責任的所有者承擔或是能夠承擔起責任的責任人承擔。在這個企業例子裏,當三在位創業元老將企業的經營權授予了新聘總經理時,責任並沒有被同時授予新聘總經理,而是依舊留在了三位創業元老的手上,因為當新聘總經理出現經營失敗時,他並沒有承擔起失敗的真實損失,新聘總經理的所謂責任,其實是“影子責任”,真正的責任——即隻能被真實責任人承擔起來的責任,即沒有被授予,也沒有被轉移,而是以責任分工的組織構成等方式,形成了所謂的假轉移。

正因為責任無法轉移——即“責任”隻能以“責任分工”的形式,具體的存在於組織的崗位上,因此,我們需要將責任的承擔問題,提前至責任崗位的設置和與之適配的崗位人員能力的考核上。如果企業裏某個責任被聘用人員承擔時,萬不可以認為由此萬事大吉了,企業必須要明白:聘用人員的責任承擔,是一種假象——當聘用人員沒有承擔起責任時,其責任並沒有消失,而是被企業組織承擔起來。所以,我們看到的三位創業元老,將“權力”轉移到新聘總經理手上時,“責任”卻並未隨之轉移;當新聘總經理沒有承擔起責任時,其責任並沒有被新聘總經理承擔去,而是由三位創業元老承擔去了。

我們假設總經理經營失敗——公司破產了,造成了上億元的經濟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了哪?這位總經理即沒有足夠的錢來負擔這個責任,同時,他也沒有任何的法律義務承擔對等的經濟損失,事實上的責任承擔是企業的資本擁有者——這就是事實的真相:企業組織的責任即不可能被真正轉移,也不會消失,當企業組織內部的權力不承擔責任而由此造成責任的缺失時,企業組織本身將由此承擔責任缺失的惡果;當企業組織自身不承擔必須的責任時,也將會受到來自社會、法律或客戶的懲罰。

“責任”與“責任承擔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分工,產生了具體的“責任”,它以崗位的形式存在於企業組織中,它是不能被轉移和授予的;隻有當一個具體的人,被配置在了崗位責任上,他才成了這個崗位的“責任承擔者”。崗位責任承擔者可以根據需要流動了轉移,但崗位責任卻不會隨他而去。我們所以要認識責任的本質,就是需要把責任承擔的思考放在最前麵考慮,即當某個崗位被指定了責任人時,我們必須事先通過各種辦法確認其能力——是否能夠承擔起其崗位責任的能力。

隻有知道了“責、權”對等的真相,才可能知道“責、權、利”對等的真相。

“利”隻麵向責任,隻激勵那些承擔起責任的人!如果不是這樣,譬如當責權不對等時,“利”麵向了權力、而不是責任,它不但失去了基本的公平,同時也會導致整個組織和組織裏的個人,傾向於權力價值觀。“利”的激勵,即包括了物質激勵、也包括了精神激勵,而激勵的目的隻有一個,那就是讓所有責任崗位上的責任人,都更好的承擔起自己必須的責任來。因此,“責、權、利”對等的真相是——企業組織整體的責任使命,被設計成相應的、分工共同承擔的組織結構和崗位;權力是因承擔責任的需要而出現,責任並非一定需要配置權力,但權力必須承擔責任;利益是麵向責任的激勵,當責權分離時,利益隻能而且必須選擇責任。

在前文中所說的焰火製造企業裏,那個很可憐的安全管理員,隻有重大而必須的責任,卻沒有相應的權力和利益——這裏並不是說要給這位“安全管理員”

配置權力的問題,而是要責問:“安全管理員”為何承擔了最嚴重的責任懲罰?

他是否能夠承擔起如此重大的責任?該如何其他能夠承擔起這個重要的崗位責任?在這個實際的案例企業裏,這位安全管理員非常的“不幸”,因為他所在的企業並不是“責任企業組織”,他所在企業的薪酬激勵製度,是麵向行政管理權力:誰的行政職位最高,誰就是最高的薪酬獲得者,依次類推,這位安全管理員比一線工人的行政地位還低,跟看大門的差不多,所以,他毫無安全責任意識,他認為即使自己上班睡覺,也對得起這份微薄的薪水了——這不是安全管理員的悲哀,而是企業組織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