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法律基石
人類最初的法律脫胎於原始氏族規範。原始規範是氏族習慣,是簡單的、非正式的,同原始社會的生產力低下的狀況相適應。原始規範的實施主要依靠人們內心信念、習慣、氏族首領的威信,原始規範中沒有權利義務之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而建立社會秩序,其調整範圍也以血緣關係為界限。
古代法分奴隸製和封建製兩種。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是奴隸製社會古巴比倫法的代表,也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來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中國古代奴隸製法大約出現在公元前21世紀至11世紀的夏商王朝,西方奴隸製法的主要代表是古希臘法(以實行民主政體的雅典和實行貴族政體的斯巴達為代表)和古羅馬法(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以原習慣法為基礎製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6世紀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反映簡單商品經濟關係的對後世影響重大的一部完備的奴隸製法律文獻)。
中國最早進入封建社會。戰國初期李悝的《法經》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係統的封建製法典。秦漢後曆代都有統一的係統法典,唐律更以其體係嚴謹、內容詳備、風格成熟成為封建製法的典範。歐洲封建社會地方習慣法、羅馬法、教會法、城市商法以及國王的敕令多種法律並存。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各有側重,但一般都經曆了由分散的地方習慣法向全國統一的成文法的發展過程。
唐代的(也叫)是我國最完整最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在總結秦漢以來曆代封建統治者的司法經驗基礎上,根據唐王朝統治的需要而製定的.它是我國封建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到鼎盛時期的產物.結構嚴謹,文字洗煉,體例規範,內容完備,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議》30卷,唐代長孫無忌等奉皇帝之命編撰。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疏議》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的疏釋部分。因為文中疏釋部分以“議曰”二字開頭,所以被人們稱為《唐律疏議》,或者《唐律疏義》。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於定罪的。“令”就是國家的製度和政令。
“格”就是對文武百官的職責範圍的規定,用作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諸寺、監、十六衛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時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編製了《武德律》。
唐太宗貞觀年間,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決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疏議》對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注解,並以問答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全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
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注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僅是唐律的注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議》編定後,曆經高宗、武後、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唐律疏議》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製、君主專製、等級製度和宗法製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製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
《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幺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列於首篇。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製皇帝的統治基礎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製度起源很早,唐律則規定得更為詳備。八議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總之不外乎皇帝的親戚故舊,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隻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它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這種特權製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差別。
唐律《名例律》還規定了一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麵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關於合並論罪的原則,關於累犯加重的規定,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等等。關於老幼廢疾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相瞞不為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製度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細密的。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麵的法律。職製律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傳方麵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麵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麵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麵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鬥訟律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麵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麵的法律。雜律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奸、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決失堤防、破壞橋梁、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麵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中華法係的柱石
公元7世紀《唐律》產生,中國封建法律趨於完善和定型,在我國封建法製發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啟後的作用。嗣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基本上承襲《唐律》。清代《大清律例》以律為基本形式,以令、格、例、敕等為補充。從《法經》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相互間陳陳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關係和內在聯係,確有獨特之處。而中華法係是以《唐律》為基礎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對國外影響也很大。如:“明治維新”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法律,也以《唐律》為藍本,形成了中華法係。《唐律》被稱為世界五大法係之一的中華法係的代表。法係是指根據法律的曆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曆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係。中華法係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的體係,它是世界五大法係之一,在世界法製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隻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它八議,十惡、官當製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製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係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麵,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製、
兵製、田製、賦役製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